一、整治重点
重点整治总质量3.5吨以上的轻型自卸货车、轻型仓栅式货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在生产、销售、检验、维修、使用等环节存在的“大吨小标”、非法改装货箱(厢)、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违法违规行为。
(一)严禁货车生产改装企业生产销售“大吨小标”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;
(二)严禁货车销售企业销售大吨小标”和非法改装重型自卸货车;
(三)严禁机动车检验机构为非法改装货车出具虚假检验报告;
(四)严禁机动车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;
(五)严禁未依法取得证照企业非法改装货车;
(六)严禁车辆所有人(管理人)非法改装货车;
(七)严禁非法改装货车违法上道路行驶。
二、2023年6月30日前自查自纠
《通告》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前,请广大货车生产、改装、销售、维修、检验等企业(机构),严格对照整治重点开展自查自纠,自觉改正涉及“大吨小标”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。对在用货车有“大吨小标”和非法改装货箱(厢)、加装钢板弹簧片等行为的,由货运企业、货车车主自行拆除改装设备,恢复车辆原状。未整改到位的,不得上道路行驶。
三、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依法从严查处
2023年7月1日至11月30日,县公安局、县交通运输局、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联合开展货车非法改装专项整治,从严查处涉及“大吨小标”和非法改装货车的违法行为。
(一)对生产、改装、销售企业(个体)生产、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销售擅自改装货车的,根据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》第31条、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03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49条之规定,由工业商务和信息化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从重处罚。
(二)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不实或虚假检验报告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停采集其检验合格报告;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94条、《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》第26条之规定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。
(三)对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承接非法改装机动车业务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72条之规定,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。对无证无照经营的,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》第13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103条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。
(四)对货运企业使用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第70条之规定,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从重处罚。
(五)上道路行驶的货车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技术参数的,根据《机动车登记规定》第79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从重处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