各相关经营者: 为保障春节假日市场价格稳定,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,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节日市场价格行为,提醒告诫如下: 一、各市场经营主体要严格遵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》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》等法律法规,加强价格行为自律,规范开展经营活动,自觉履行社会责任。 二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,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,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;在开展促销活动中,被比较的价格信息应当真实准确;不得实施囤积居奇、哄抬物价、串通涨价以及价格欺诈和散布涨价谣言等不正当价格行为。 三、景区景点要严格执行特殊群体减免、优惠政策,不得变相提高门票价格;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,不得向消费者捆绑销售费用或价外加价。各旅游景区经营管理者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,加强对景区内经营户的管理。 四、住宿服务经营者不得单方面毁约对预订客房任意加价销售;不得采取虚构原价、虚假打折、模糊标价等手段,误导、欺诈消费者。 五、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服务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、文字、图片、计量单位等标价,不得虚高标价、虚假优惠折价、模糊标价等诱导消费者消费。 六、客运、公交、出租车、网约车等交通运输行业经营者要做好价费公示工作,严禁变相涨价。 各市场经营主体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,认真开展自查自纠,规范自身经营行为,对经提醒告诫仍不整改,情节严重、影响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,将依法依规从严、从重查处并公开曝光。构成犯罪的,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消费者及公民、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拨打12315、12345,就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。 来源: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:肖琳平 责编:刘国燕 监审:徐丽芳 总监:李艳梅 法律顾问:云南亚尊律师事务所 李国杰 (0873)—3990667 199885711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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